會務簡介
會務簡介 — 社團法人臺南市童軍會組織章程
第 一 條: |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臺南市童軍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 |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中華民國童軍總會章程(以下簡稱總會)設立,為非政治性、非營利性之教育性社團法人。 |
第 三 條: |
本會以發展本市青少年潛在能力,養成良好習慣,使其人格高尚常識豐富、身心健全,成為智、仁、勇兼備之國民為宗旨。 |
第 四 條: |
本會以臺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 五 條: |
本會會址設於臺南市行政區域所在地區。 |
第 六 條: |
本會之任務: |
第 七 條: |
有關「童軍諾言、規律、銘言」、「童軍團與服務員」、「童軍訓練」悉依中華民國童軍總會章程之規定辦理。 |
第 八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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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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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之義務規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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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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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之權利規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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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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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種會員以代表一個團務委員會為限,如當選為本會理、監事時其原代表之團務委員會得另行指派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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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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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未履行每年團務委員會、服務員、童軍三項登記,或未繳納會費之會員視同放棄會員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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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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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會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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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四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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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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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五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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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出會,已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 |
第 十六 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
第 十七 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 |
第 十八 條: |
本會置理事25人、監事7人,由會員選舉之,並由選出之理事成立理事會、監事成立監事會。 |
第 十九 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第 二十 條: |
理事會得置常務理事7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1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
第二十一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第二十二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並為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三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二十四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第二十五條: |
本會置總幹事1人,副總幹事2至4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
第二十六條: |
本會得經理事會通過後聘請教育或行政首長為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 |
第二十七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但因緊急事故召集林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
第二十八條: |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任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九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第三十條: |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
第三十一條: |
理事、監事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會議者視同自動辭職。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第三十四條: |
本會會計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五條: |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二個月內,經監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
第三十六條: |
本會於解散時,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三十七條: |
童軍之稱謂、制服、徽章、旗幟等悉依總會章程之規定辦理。 |
第三十八條: |
中華民國童軍對個人宗教信仰均予尊重。 |
第三十九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及總會之規定辦理。 |
第四十 條: |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
第四十一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