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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簡介

會務簡介 — 社團法人臺南市童軍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臺南市童軍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中華民國童軍總會章程(以下簡稱總會)設立,為非政治性、非營利性之教育性社團法人。

第 三 條:

本會以發展本市青少年潛在能力,養成良好習慣,使其人格高尚常識豐富、身心健全,成為智、仁、勇兼備之國民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臺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南市行政區域所在地區。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二、根據總會章程之規定執行有關推展童軍運動及辦理童軍教育活動事宜。
三、結合行政、社會等資源,辦理童軍活動。
四、鼓勵童軍學術研究,並鼓勵優秀義務服務員及優秀童軍。

第 七 條:

有關「童軍諾言、規律、銘言」、「童軍團與服務員」、「童軍訓練」悉依中華民國童軍總會章程之規定辦理。

第二章 會員

第 八 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會員。
一、甲種會員(團體會員): 本市已完成辦妥會籍(三項)登記手續之團務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團長或其代表一人擔任之(即一團一人)。
二、乙種會員(個人會員): 設籍本市,年滿二十歲熱心贊助童軍運動或從事社會服務著有聲望人士,經本會理、監事推薦,填具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但其人數不得超過甲種會員四分之一。
 

第 九 條:

會員之義務規定如下:
一、辦理團務委員會、服務員、童軍之三項登記。
二、繳納入會費、常年會費。
三、履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案。
四、協助童軍運動及其公益活動之推展。

第 十 條:

會員之權利規定如下: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選舉、被選舉、提案、討論、罷免、表決。
三、被選舉為上一級理事或代表。

第 十一 條:

甲種會員以代表一個團務委員會為限,如當選為本會理、監事時其原代表之團務委員會得另行指派代表。

第 十二 條:

凡未履行每年團務委員會、服務員、童軍三項登記,或未繳納會費之會員視同放棄會員資格。

第 十三 條:

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會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四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死亡者。
四、會員得書面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五 條:

會員出會,已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六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第 十七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依照人民團體法及中華民國童軍總會章程之規定,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及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八 條:

本會置理事25人、監事7人,由會員選舉之,並由選出之理事成立理事會、監事成立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5人、候補監事2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 十九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二、議決會員大會召開事項。
三、審定會員之資格。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
五、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之辭職。
六、聘免工作人員。
七、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二十 條:

理事會得置常務理事7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1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並為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理事、監事任期3年,除法令及章程規定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以連任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算。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總幹事1人,副總幹事2至4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本會為推展相關業務得設相關業務工作人員,必要時得另成立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經理事會通過後聘請教育或行政首長為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但因緊急事故召集林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過半數之監事函請召集時召開之。前向會議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第二十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任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監事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會議者視同自動辭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甲種會員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元
乙種會員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佰元。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佰元。
三、三項登記費(依總會規定之百分比)。
四、會員及社會人士捐款。
五、上級補助收入。
六、政府補助收入。
七、事業收入。
八、委任收益。
九、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二個月內,經監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時,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童軍之稱謂、制服、徽章、旗幟等悉依總會章程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中華民國童軍對個人宗教信仰均予尊重。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及總會之規定辦理。

第四十 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訂定及變更章程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
83年元月7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台南市政府83年3月16日南市社行字第066851號函准予備查。
94年3月25日第4屆第3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台南市政府94年5月9日南市社行字第09413537240號函准予備查。
95年12月1日第5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台南市政府95年12月28日南市社行字第09501181710號函准予備查。
99年3月10日第6屆第2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台南市政府99年3月16日南市社行字第09900269330號函准予備查。
101年6月25日第6屆第5次會員大會通過。
臺南市政府101年8月10日府社行字第1010659782號函准予備查。
102年5月1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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